所谓
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
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
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不带
追索权贴现时,
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
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入与票据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
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贴现后直接
转销“应收票据”科目,不再单独设置
会计科目反映
或有负债,而是将这项潜在的债务责任在
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例如:2001年4月30日以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
票面利率为10%,票据面值为600000元的带息
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
贴现率为16%.计算过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