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厅、州、县,清代将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厅、州、县)三级。府厅州县为省级以下行政区划。
府
省以下的一级行政区划,管辖若干县(州、厅)。府的行政衙门所在地称府治,即附郭县。某些府亲辖地方,无附郭县。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改为从四品。雍正中,全国共设一百六十七府。乾隆时增加为一百八十四府(包括顺天府、奉天府)。至光绪二十五年,增为一百八十七府。除顺天府外,直隶省十府,奉天府尹二府,吉林二府,山东省十府,山西省九府,河南省九府,江苏省八府,安徽省八府,江西省十三府,福建省九府,浙江省十一府,湖北省十府,湖南省九府,陕西省七府,甘肃省八府,新疆省六府,四川省十二府,广东省九府,广西省十一府,云南省十四府,贵州省十二府。到清朝末年,全国共有府二百余个。
厅
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或战略要地的地方行政单位。分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直属于布政使司,相当于府或直隶州。散厅一般隶属于府,也有的隶属于道。厅的行政长官称同知或通判,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直隶厅和散厅品级相同。清初,知府常派其佐弍──同知、通判分防府内各地,其驻各地的办事机构称厅。以后厅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其行政长官仍沿用同知、通判旧称,不过已与各府的同知、通判不同。光绪末年,全国有直隶厅、散厅一百余个。
州
清承明制,直属于布政使司的州称直隶州。直隶州有属县,是相当于府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唯其规模略小,政事稍简。隶属于府的州,称州(散州、属州),是相当于县一级的地方行政区。直隶州和州的行政长官皆称知州,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属州知州为从五品。光绪末年,全国设直隶州、散州二百一十余个。
县
初级地方行政单位。清承明制,县一般隶属于府和直隶厅,或隶属于道和直隶厅。例如,黑龙江省的大通县、汤原县隶属于兴东道,奉天省的安东县、宽甸县隶属于凤凰直隶厅。县的行政长官为知县(正七品)。清朝末年,全国设县一千三百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