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由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下辖10个县(市、区)局和1个开发区局,62个基层分局。市局内设机构13个,直属机构3个,直属事业单位7个。全市工商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817人。近年来,廊坊市工商系统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转型、不断创新,强化监管和服务职能,应对挑战,克服困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为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参于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六)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违章活动。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参与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