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永远,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湖北松滋人,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先后毕业于江汉石油学院钻井工程专业和石油大学(华东)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96年06月至1996年11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区勘探开发事业部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1999年02月,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党工委副书记;
1999年02月至1999年09月,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指挥、党工委副书记;
1999年09月至2001年10月,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工委书记;
2001年10月至2004年01月,挂职任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04年01月至2004年0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年04月至2005年11月,兼任川渝地区石油企业协调组组长,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5年11月至2007年0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7年02月至2007年07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7年07月至2008年05月,兼任中国石油集团安全总监;
2008年05月至2013年05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执行董事;
2013年05月至2015年0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人物事件
记过处分
2011年11月,国务院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并给予6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记过处分。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16日,据中纪委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廖永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提请辞呈
2015年3月17日,廖永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辞呈,辞去其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该辞呈即日生效。
开除党籍
2015年6月1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廖永远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为谋取个人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
廖永远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廖永远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9月,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总经理廖永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6年11月3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97年至2014上半年,廖永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339.4万余元,对折合人民币2103.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廖永远当庭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1月1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廖永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廖永远受贿所得财物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廖永远利用担任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指挥、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5年初,廖永远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9.410173万元。
被告人廖永远除受贿事实外,对其折合人民币2103.15690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永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廖永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