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延安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科学技术局,为延安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将市级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工作,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科技发展和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发展领域;拟订全市科学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市科技攻关、科技星火、科技扶贫、科技推广、科学试验、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科技合作、重大科技产业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管理工作,拟订科技进步奖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科学技术奖登记、鉴定、评审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四)研究提出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建议,负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研究与发展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承担全市科技设备条件配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震预报和地震监测体系建设、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六)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科研单位与科技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七)组织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工作;承担科技培训、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八)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初评和申报工作,承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申报管理,负责科技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管理和登记审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法规的贯彻实施;管理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办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应诉及行政复议事项。
(十)指导和协调县区、市直部门科技管理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建议,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全市科技资源配置。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
负责局机关党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参与拟定全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财务、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事项;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科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工作;负责编制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发展计划科
编制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科技发展重大布局、重大科技创新及产业化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科技星火密集区建设、基础研究等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评估、评审、论证,提出经费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组织向中省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协调各类科研、科技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承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和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
(三)成果与市场科
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办法;编制实施技术转移和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市场发展规划;负责科技推广计划、成果转化项目的检查验收;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承担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等工作;承办科技外事工作及政府间双边、多边和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计划。
(四)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社会发展、农村及农业科技攻关计划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负责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负责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扶贫、科学技术普及和涉及人口健康、医药卫生、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公共安全、节能减排、新能源等社会公益方面的科技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审核备案;参与建设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副科长2名。
现任领导
局长:牛志权
副局长: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