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产值是以
货币形式表现的
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反映建筑业生产成果的
综合指标。包括:(1)
建筑工程产值。(2)设备
安装工程产值。(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计算方法原则上按工厂法计算,即以
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对象,按其
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产值,企业内部不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原则上按“工厂法”计算,即以
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对象,按其
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产值,企业内部不重复计算。计算
总产值的价格,施工产值按
施工图预算价格或按合同规定的包干价格计算;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产值和其他产值,均按现行价格计算。
施工产值计算,一般与编制
施工图预算所用的方法相同,即以
实物工程量乘预算单价,加上施工管理费、
独立费(指施工管理费以外单独计算的费用)、利润和税金。 建筑业总产值的价值构成有两部分:①建筑生产活动中的
物质消耗价值,即材料、燃料、结构件、
固定资产折旧等转移价值。②在建筑生产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如税金、利润、工资、
利息支出等。从建筑业总产值中扣除转移价值即为建筑业净产值,是
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受转移价值的影响,能较确切地反映企业贡献的大小,
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可据以全面考核
企业经营的
经济效果,所以在核算
指标体系中,已日益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