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建筑产品价值是由生产建筑产品所需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包括: (1) 在生产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2) 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3) 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m。上述C+V的货币表现构成建筑产品成本,m的货币表现构成建筑产品的利润和税金。建筑产品价格是C+V+m货币表现的总和。
构成 在中国,建筑产品价格一般由建筑产品预算成本和法定利润构成。建筑产品的预算成本是计算建筑产品价格的主要依据,它是以预算定额为基本依据而编制的一种成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
独立费三个项目:①直接费。指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的各项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②间接费,也称
施工管理费。是施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施工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等。③独立费。为施工所需,但不包括在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中的各项费用,如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设施搭建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等。法定利润为按建筑产品预算成本计算的 2.5%的成本利润率。法定利润是国家1954年规定并开始实施的。在1959~1978年的20年间,法定利润被取消,建筑产品价格成为一种没有法定利润的不完整价格,产品价格实际上就是建筑产品的预算成本。1980年起,恢复了建筑产品价格中原有的法定利润。这一法定利润不同于
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后者主要由法定利润和成本降低额组成。
制订方式 建筑产品由于存在因地施工、结构式样多样化的特点,每一项建筑工程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即使按照同一图纸建造的同类建筑产品,也由于施工地点不同,存在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交通运输、材料资源等社会条件的差异,而影响施工方法与
施工组织设计,因此其价格也各不相同。这使建筑产品具有彼此不可比的单件性生产的特点。在中国,根据建筑产品这一特点,建筑产品价格的制订采取编制工程预算的方式。即把整个建筑产品分成若干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例如基础工程、墙身工程、柱梁工程、门窗工程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按单位工程量制订工料预算定额(如砌砖墙每平方米或每10平方米用工多少、工日单价多少、用料多少、材料单价多少等等),在一个地区内统一应用。当某项建筑工程的设计完成以后,施工单位就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分别乘上单位工程量的统一预算定额,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然后相加得出整个建筑产品的预算成本,再加上法定利润成为工程总预算,即作为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工程竣工后,如果完全照原设计施工,即照工程预算办理结算,这个工程预算就成为这项建筑产品的价格。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成本低于工程预算,其差额就是施工企业实得盈利。如果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或改变施工方法、改变用料等,则要根据改变情况进行加帐或减帐,然后得出这项建筑产品的竣工决算(见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据以办理结算,这项竣工决算也就是这项建筑产品的价格。实行建筑包干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预先规定按工程预算包干,工程竣工后也即按包工预算结算,不再办理竣工决算。
建筑产品价格是社会主义
计划价格中一个独特的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对需要因地制宜、结构式样多样化的产品或工程都基本适用,如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造船等工业部门,都采用类似的价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