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
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概念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
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建筑垃圾是指在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淤泥以及弃料等。这些材料对于建筑本身而言是没有任何帮助的,但却是在建筑的过程中产生的物质,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才能够达到理想的工程项目建设,正因为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所以其环节的考虑是更重要的。
危害
数量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中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1/3以上。
截至2011年,中国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存量已达70亿吨,可推算建筑垃圾总量为21亿至28亿吨,每年新产生建筑垃圾超过3亿吨。如采取简单的堆放方式处理,每年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都将占1.5亿至2亿平方米用地。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时期,每年不可避免地产生数亿吨建筑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和利用,必将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
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1、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垃圾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2、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垃圾堆放场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途径主要有:垃圾在搬运过程中散落在堆放场附近的水塘、水沟中;垃圾堆放场淋滤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中淋滤液在土层中会渗到附近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淋滤液渗入含水层,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渗入补给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3、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空气质量。
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然而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
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4、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区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解决。
掩埋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是将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仅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北京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造成不小的土地压力。
其次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不仅是难以生物降解的
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这些废弃物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再次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现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层,但土层之上基本难以重长植被。而填埋区域的地表则会产生沉降和下陷,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状态
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再生技术
我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由于建筑垃圾堆放比较集中,场地比较有限,而且交通不是很方便,建议选用建筑垃圾破碎机。该设备对各种大型大块物料进行多级破碎。设备占地面积小,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建筑垃圾破碎机还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非常适合建筑垃圾破碎。
处理技术
建筑垃圾并不是真正的垃圾,而是放错了地方的“黄金”,建筑垃圾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还可以用于制作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这都使得建筑垃圾再生具有利用率高、生产成本低、使用范围广、环境与经济效益好的突出优势。
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最早是在德国起步的,进入中国比较晚,但是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其实早在设备成型之前就已经逐步在完善中了。所以从技术上来看,国内设备并不逊于国外产品。
在建筑垃圾处理这一领域,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破碎站是一种专业针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处理破碎的新颖的破碎筛分设备,它整合了振动筛,给料机,皮带输送机,一级、二级、三级破碎机而成。该产品的研制完全站在用户的角度上,为客户解决了大型设备高昂的运输跟安装成本,大大缩短了破碎工期。其中该产品的一体化机组设备安装形式,消除了分体组件的繁杂场地基础设施安装作业,降低了物料、工时消耗。机组合理紧凑的空间布局,提高了场地驻扎的灵活性。同时也降低了物流的运输费用,提高了设备的机动性灵活性,大大提高了室外作业的适应性。
管理模式
从技术上来看,国产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的性能毫不逊色于国外技术,而且结合中国市场需求,国内厂家除了技术先进外加上价格实惠、售后服务完善快捷,特别适合国内客户选用。
1、建立完善机制,优化管理模式
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对每万平方米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状况,进行一次大范围的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依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样才能真正引起人们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的足够重视,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源头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要依托环卫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利用市场经济杠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并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建筑垃圾各个方面的情况,为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应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空间特性,结合城市其它相关设施设置足够数量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保证建筑垃圾完全合理处置。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建筑垃圾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建筑周期全过程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的线性模式(总消耗=消耗A+消耗B),形成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急消耗=消耗(A-X)+消耗(B-X)+消耗(X)(其中:A-自然的材料合计和运转;B-废弃的材料运转和处理的合计,X-合计再循环材料)]。在建筑过程中让原材料得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高效、持久的利用,并将其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形成高利用、低排放的新型建筑模式,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取得了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都需要政府、环保、建筑建材等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2、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开发
国家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投入资金,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科研工作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分选技术创新与设备研发;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综合措施;研究回填材料的组成、结构与性能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采用循环再生骨料开发绿色建材。总之,应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建筑新技术和新工艺,从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筑物的设计过程中,考虑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采用尽量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考虑建筑物将来进行维修和改造时尽可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的再生问题。
3、探索在施工中控制建筑垃圾的方法
(1)从施工人员角度减少建筑垃圾的方法。技术人员要熟悉图纸,实施现场监管,做好各道工序的验收,做好建筑材料的预算,减少由于过剩的建筑材料转化为建筑垃圾的概率。操作人员要尊重建筑工人,建立健全的制度,让工人们认识到浪费建筑材料对个人及整个社会的危害性。材料员要严把质量关,多与施工管理人员沟通,认真审批进料单,避免材料进料过多而造成的浪费。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改设计方案等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减少不必要的维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
(2)从管理方法方面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垃圾组成比例略有不同,而垃圾数量因施工管理情况的不同在各工地差异很大。如采用商品砂浆,将钢筋制作外包给专门的钢筋加工中心,就能大大减少混凝土这种建筑垃圾和废钢筋的产生。可以采用分包的方式将单项工程承包给个人,承包者为了保证效益就会想办法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
(3)从施工工艺方面减少建筑垃圾。采用可以循环使用的钢模板代替木模板,就能减少废木料的产生;采用装配式代替现场制作,也是减少建筑垃圾的好办法;采用产业化的生产方式,房屋的构件可以在工厂批量生产,减少了传统施工现场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可以节约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
(4)推广绿色建材。采用GHB机质轻骨料砼隔墙板、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石膏空心砌块等,均可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4、走回收循环再利用之路
建筑垃圾走回收循环再利用之路,可有效的减少建筑垃圾量。建筑垃圾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数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比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和重新回炉;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替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3]。又比如,公路工程具有工程数量大、耗用建材多的特点。公路设计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建筑废渣透水性好,遇水不冻涨,不收缩,是公路工程难得的水稳定性好的建筑材料,加上其颗粒大,比表面积小,含薄膜水少,不具备塑性。在潮湿环境下,建筑废渣作基础垫层,强度变化不大,是理想的强度高、稳定性好的建路材料。建筑废渣也可以应用在铁路的路基、软弱土路基处理、粉土路基、粘土路基、淤泥路基和过水路基等等方面,可以用作改善路基加固土。另外,建筑废渣可用于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的稳定土基础、粒料改善土基础、回填土基础、地基换填处理和楼地面垫层等,还可用于机场跑道、城市广场、街巷道路工程的结构层、稳定层等。
国家政策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要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2014年2月1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部署,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科技工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将“建筑垃圾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列为“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任务。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推广及装备产业化)实施方案》,要求“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在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建筑废物等领域研发60-7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推广50-60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研发建(构)筑物的拆除技术、建筑废物的分类与再生骨料处理技术、建筑废物资源化再生关键装备、新型再生建筑材料应用技术工艺。推广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针对建筑废弃物研发回收利用成套设备,推广应用建筑垃圾、道路沥青处理及利用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全面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列为2015年工作要点,要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目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2015年3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选项范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其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项目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内容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成为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之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2015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文件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
相关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直接涉及建筑垃圾条例如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居民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完整版链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