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
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或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