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事业性单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为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性单位,而非政府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人员、职能分离,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具备条件
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经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协调小组批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有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
(3)有健全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其负责人必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建设市场管理的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的工程招标投标等业务知识。
(5)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能重复设立,每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只设一个,不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
职责
1.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易规则及时收集、发布信息。
2.为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3.配合市场各部门调解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4 06:48
目录
概述
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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