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凡在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根据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
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