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是指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政府有关机构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其工程建设行为能够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通过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工程服务,使工程项目能够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得以实现。
简述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监理的实施旨在形成一项根本制度,从而就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准则、规程和管理体制做出规定,并对它应当如何进行提供一个完整的组织和运行模式。
建设监理是一个完整体系,不仅是指它有自己的组织、自己的工作依据、自己的专业队伍以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政府监理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
工程监理公司是它的组织;建设监理法规是它的监理基本依据;监理工程师是它的基本队伍;规划、控制、协调是它的基本监理方法),而且还因为它是一个新兴(指我国)的独立行业。这个行业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行业的不同在于:其服务对象仅为工程业主;监理人员的主体是专门从事监理业务、具有综合知识结构的监理工程师;从事的工作只能是监理或工程咨询业务;从它出现之日起,就从建设市场上取得监理业务;它的工作方法是从组织和管理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对工程项目目标进行控制;它的经济来源是脑力劳动的报酬;它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出现。
建设监理是把单个建设工程项目看做一个系统,作为自己工作的对象。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监理还是社会监理,都是对单个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理。有项目,监理才存在;没有项目,也就没有监理。
范围
因此,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展开的,其范围含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监理覆盖我国所有的工程项目。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无论是内资项目还是外资项目,或是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一旦这个项目成立,政府有关部门即按照职责分工,从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对它进行强制性监理。所有建设工程均允许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政府有规定的秘密工程除外)。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步骤,我国现阶段应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国家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技改工程项目。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也实行监理。国家机密工程和工程规模较小、业主又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可不委托监理。
(2)建设监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都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政府以贯彻国家投资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和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把建设全过程都纳入监督的控制之下,实施强制性监理。按照我国当前的部门分工,大体上是建设前期阶段由计划部门以及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公安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监理工作也涉及工程建设全过程。任何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可以将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委托给社会监理。当然。社会监理是自愿委托性质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工程特点,可以将全过程委托给一个社会监理单位,也可以将工程的不同建设阶段分别委托给若干个监理单位;可以全过程委托监理,也可以某一阶段或某几个阶段委托监理。
依据
按照我国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和有关工程建设文件,从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到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1)政策,主要是指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
(2)法律,主要是指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
(3)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所在市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这既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审查、控制的结果,又是一种许可,同时也是工程实施的依据。
(5)依法签定的
工程承包合同,是社会监理工作具体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主要依据。监理人员以此为尺度严格监理,并使之成为工程实施的依据。监理单位必须依据监理委托合同中的授权行事。
作用
建设监理制的试行,使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格局,它主要表现在职能分工趋于完善、协调与约束机制得到加强、技术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为工程建设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而言,实行建设监理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
(3)提高了工程质量。
(4)合理地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
(5)减少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