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内容一般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细化,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建设法律。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章程”等名称出现,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行政法规就是国家关于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