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家从船舶所有权和船员两方面,对船舶取得本国国籍规定有一系列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限制条件。但也有少数国家在赋予船舶国籍上,未规定任何条件,或仅规定宽松的形式条件,这些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船舶不受任何限制,只要船舶所有人在该国指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便可取得该国国籍。例如,根据《利比里亚海商法》第51条规定,凡100净吨以上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无论在何地建造,也无论其所有人是谁,只要在该国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就取得利比里亚国籍,另一是在办理取得船舶国籍的登记之前,应在登记国为该船设立形式上的所有人,如巴拿马。在这种开放登记制度下,船舶便具有了双重船东,即形式船东和实质船东
f方便旗船在法律意义上不受我国政府的直接控制和监督,因此国家无法确切了解这些船舶的资产变动及收益盈亏情况,这就使得一大批中资船舶所包含的国有资产在我国政府的 交通、财政和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制度之外进行”体外循环“,使我国国有资产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流逝。
由于国际航运市场激烈的竞争,船东为了降低营运成本,必然想方设法逃税、避税。船舶纳税是向船舶登记国纳税,船舶通过注册登记就可以从一国的
纳税对象转移成为另一国的纳税对象。方便旗登记的结果直接导致我国税源大量流失。
由于缺乏相应的调控手段,方便旗船队可以随意组建和发展,使得中资方便旗登记船队和国内注册登记的国际航运船队的发展处于失调、失控和失衡的状态,造成严重的重复投资,航运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带来恶性竞争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