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考比例,指
公务员考试中,为了选拔的人员质量,规定报考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能开考。
考试报名确认截止后,报考确认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1,方可开考。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录通过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并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1。
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法院、检察院用于招录
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职位,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
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个别专业要求(或岗位性质)特殊或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层次人员的职位,如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