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豁为良
清代改变某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措施
清代改变某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措施。处于清代社会最低层的是包括奴婢隶卒倡优乐户惰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细民(即佃仆)的贱民等级。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清代法典明确规定奴婢、隶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
清代改变某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措施。处于清代社会最低层的是包括奴婢、隶卒、倡优、乐户、惰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和细民(即佃仆)的贱民等级。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清代法典明确规定奴婢、隶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他们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只准许从事被人贱视的职业,如男子作小手艺、小买卖、吹鼓手、抬轿子;女子当伴娘、收生婆等。不许读书、应举、做官,不准与良人通婚,等等。自雍正元年(1723)开始,清廷发出一系列诏令,开豁某些贱民为良民。雍正元年下令,削各省乐籍浙江惰民、丐户籍,令其改业为良;五年决定将皖南伴巪、世仆开豁为良;七年将奥东疍户与齐民一体编查;八年除常熟、昭文(今江苏常熟)丐户丐籍,列为编民。乾隆三十四年(1769)规定,准将徽州(今安徽 歙县)、宁国(今安徽宣城)、池州(今安徽贵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开豁为良。嘉庆十四年(1809)重申关于将皖南细民与乐户、惰民、丐户一样削籍并改业为良的命令。这些贱民被豁贱籍后,除在日常实际生活中仍被贱视外,政治上,被豁者本人也不能立即取得良民应有的全部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甚至也可习文读书,但不得应试出仕或捐纳为官。直至其第四代孙,在本族亲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条件下,方准报捐应试。但开豁为良为贱民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对这一部分人的生产力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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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0-09-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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