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改变某些贱民
法律地位的措施。处于清代社会最低层的是包括
奴婢、
隶卒、
倡优、
乐户、
惰民、
丐户、
九姓渔户、
疍户和
细民(即
佃仆)的贱民等级。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清代法典明确规定奴婢、隶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
清代改变某些贱民
法律地位的措施。处于清代社会最低层的是包括奴婢、隶卒、倡优、乐户、惰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和细民(即
佃仆)的贱民等级。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清代法典明确规定奴婢、隶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他们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只准许从事被人贱视的职业,如男子作小手艺、小买卖、吹鼓手、抬轿子;女子当伴娘、收生婆等。不许读书、应举、做官,不准与良人
通婚,等等。自
雍正元年(1723)开始,清廷发出一系列诏令,开豁某些贱民为良民。雍正元年下令,削各省
乐籍及
浙江惰民、丐户籍,令其改业为良;五年决定将皖南伴巪、世仆开豁为良;七年将奥东疍户与齐民一体编查;八年除
常熟、昭文(今
江苏常熟)丐户丐籍,列为编民。
乾隆三十四年(1769)规定,准将徽州(今
安徽 歙县)、宁国(今安徽
宣城)、池州(今安徽
贵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开豁为良。嘉庆十四年(1809)重申关于将皖南细民与乐户、惰民、丐户一样削籍并改业为良的命令。这些贱民被豁贱籍后,除在日常实际生活中仍被贱视外,
政治上,被豁者本人也不能立即取得良民应有的全部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
农业或
手工业、
商业,甚至也可习文读书,但不得应试出仕或捐纳为官。直至其第四代孙,在本族亲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条件下,方准报捐应试。但开豁为良为贱民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对这一部分人的
生产力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