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船
一种行为
弃船,是指当船舶处于危急状态,船长认为自救和他救均无希望,船舶沉没或毁灭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决定弃置船舶的行为。应由船长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在决定弃船前应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组织旅客、船员依次安全、有序离船,指挥船员带好航海日志等重要文件,并携带降下的国旗最后离船。弃船并不意味着船舶所有人放弃对船舶的所有权,他还应承担有关救助报酬支付的责任。如船舶沉没于港口、航道、锚地或其他影响他船航行或作业的区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宣布放弃对船舶的一切权利,仍应承担清除残骸的责任。
处理方式
船舶处于严重的危险状态时,船上的所有人员主动撤离船舶的行为。弃船的命令应由船长下达。宣布弃船后最先撤离到救生艇、筏的应是旅客,其次为一般船员,船长最后撤离。撤离时必须带出航海日志、相关海图和图书资料,现金等。同时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被弃船舶如果获救,其所有权仍归弃前所有人,但应支付救助报酬。船舶被弃后如沉没于航道、锚地、港口作业区,影响船舶航行、捕捞等,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布放弃船舶的所有权,仍有义务打捞或清除船舶残骸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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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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