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宪法是美国最早公布的州宪法之一。由冉道夫和乔治·梅逊草拟,于1776年6月29日由美国
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后颁布。共20条,主要内容是:规定立法机关的权限在州长以上;立法机关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共24名议员,任期4年,每年改选四分之一,由四分之一的选区(全州划为24个选区)中25岁以上的合格选民选出,众议员以郡为单位选出,各郡不论人口多少,在众议院中都有平等的代表权。
每年各郡选出2名议员;西奥格斯塔区亦选出2名议员,威廉堡城和诺法克市各选议员1人;州长由两院联合选出;两院联合选出8名议员,组成政府委员会,再选出主席1人,协助州长处理政务;当州长因病不能视事或死亡时,即以副州长名义处理政务。州宪法还列入了权利法案,确认一切公民享有自由、独立的权利,但对公民的选举权规定了严格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两院议员均由拥有50英亩土地的居民选出。该宪法为其后一些州以至联邦宪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