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明,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内蒙古
固阳人,大学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人物履历
1982.09——1984.08 包头市财贸学校会计专业学习;
1984.08——1990.12 包头市青山区财政局科员;
1990.12——1994.05 包头市青山区财政局副局长(其间:1989.03——1992.07,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税专业学习);
1994.05——2000.10 包头市青山区财政局局长(其间:1997.04——1999.12,在
内蒙古大学自考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0.10——2003.06 包头市青山区副区长、财政局局长(其间:2000.09——2002.09,在天津财院研究生进修班学习);
2003.06——2005.12 包头市青山区副区长;
2005.12——2007.10 包头市青山区委常委、副区长;
2007.10——2009.10 包头市青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9.08——2009.10,主持区委工作);
2009.10——2013.01 包头市青山区委书记、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
2013.01——2015.05 包头市政府副市长;
2015.05——2016.09 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16.09——2017.02 包头市政协党组书记,市政府副市长;
2017.02——2020.02 包头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7月19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张世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逮捕
2020年1月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世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世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依法双开
2020年2月15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包头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世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世明严重背离初心使命,毫无底线原则,利欲熏心,贪得无厌,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干部录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并送给其他领导干部礼金;违规向企业举借债务,出借财政资金,违规融资帮助企业偿还债务;毫无纪法意识,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非法收受财物,对任职地区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张世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世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世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世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世明利用担任包头市青山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区委书记,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包头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1年7月14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包头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世明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世明自 2003年至 2019年,在任包头市青山区政府副区长,青山区委常委、青山区政府副区长,包头市青山区委副书记、青山区政府区长,包头市青山区委书记、青山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包头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共实施受贿行为 34起,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914.3137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世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世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