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
汉族,安徽芜湖县人,2001年皖西学院环境学系毕业,先后从事网吧网管、营销等工作。2003年6月30日他参加了安徽省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
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
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2003年11月2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歧视
乙肝患者,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准予原告被录用至相应职位。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
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轰轰烈烈的“乙肝歧视第一案”画上了句号。
法院的宣判结果出来以后,人们纷纷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说民告官能够取得胜利,这是中国
民主的进步;有人说张先著的胜诉体现了国家对乙肝群体的重视;也有人说张先著案的胜利只是一个个别现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乙肝人群在社会上受歧视的地位。案件已过四年,现在让我们再重新冷静地思考一下这个胜利的背后到底代表着什么。
张先著胜利了,这无疑是令人值得欣慰的事。在
官本位思想泛滥的中国,一个没有后台、没有背景的平民能够大胆站出来去状告当政者,这本身就需要极大的勇气。法院的判决,不仅捍卫了人民的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它凸显了在当今中国,无论是人民大众还是执政者,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权,不再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老百姓切切实实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几千年的
官僚制度,早已养成了中国人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思维定势,张先著一案就像一颗
原子弹,对人们的思想造成了剧烈冲击。很多人开始意识到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再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张先著一案所产生的社会意义,绝不仅限于当前。它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必将成为一股强大的推动力,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和发展。
但是,张先著胜利得并不彻底,甚至只能说是名义上的胜利。在这胜利之后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去深思。“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这样的判决,并没有直接指出人事局的做法是错误的,而是非常有技巧性的将过失推到了人事局所依据的“证据”之上。言外之意很明显,人事局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只是他们所依据的规定有漏洞而已。因此,矛盾便由行政悄然转向了法律。你一介平民可以告官,但你能告连官都管的法律吗?况且,即便法律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那也不是你老百姓的事。你所要做的,只是懂法、守法就够了。“但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这一判决更显示了张先著的胜利是多么空洞。虽然张先著胜利了,但他依然没能如愿被录用为公务员。案件过后,他还是一样贴着“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标签,无法找到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继续受着社会的歧视。可以说张先著的胜利,只有可怜的两个字而已,就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这样一个判决对于我来说,只是一纸空文罢了。”判决结果显示有问题的是人事局,那既然错了,就应该追究责任,为什么却又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难道真的就只是判决书上所写的“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以才不支持张先著的诉讼请求吗?其实不然。放眼当今社会,1.2亿乙肝群体遭受不公平社会待遇是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他们在入学、求职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连全国31个省(市)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都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这更带动了社会其他行业部门对乙肝人群的排斥。因此,乙肝人群的不公正待遇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以行政条例规范化的法律问题,并非只是某个个体的现象,所以,法院虽然判张先著胜利,但仍驳回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