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明
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
张文明,男,汉族,山东肥城人,1958年3月出生,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专业毕业。
个人履历
1976.03——1978.01,安徽省徽州地区休宁县岩前公社东亭村插队;
1978.01——1983.03,安徽省徽州地区休宁县茶叶机械厂工作;
1983.03——1984.10,安徽省徽州地区休宁县汊口乡财政所干部;
1984.10——1992.10,安徽省徽州地区、黄山市休宁榆村乡、梅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其间:1986.09—1988.07,在徽州地委党校学习);
1992.10——1993.10,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乡党委书记(其间:1990.08—1992.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专业学习);
1993.10——1994.1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党委书记;
1994.12——1998.01,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常委、屯光镇党委书记(其间:1996.09—1997.07,在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01——1999.04,中共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9.04——2000.01,中共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0.01——2000.11,安徽省黄山市建委副主任,市容局局长;
2000.11——2001.02,中共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1.02——2002.01,中共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1——2006.09,中共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9——2007.02,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委常委,祁门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2——2008.09,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委常委,祁门县委书记;
2008.09——2008.10,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委常委;
2008.10——2015.01,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月16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3月11日,黄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免去张文明黄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立案侦查
2015年4月15日,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宣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明(副厅级)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开除党籍
2015年12月29日,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黄山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张文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文明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张文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文明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张文明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3月17日, 据高检网消息,安徽省黄山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明(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明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宣判
2016年12月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对黄山市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张文明及同案犯郁金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张文明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郁金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明在黄山市屯溪区工作期间结识被告人郁金。此后二人长期交往,关系密切,逐渐形成共同的特定利益关系。 2001年至2014年,张文明先后利用担任中共祁门县委书记、黄山市市委常委、黄山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由郁金非法收受财物人民币共计290万元,郁金先后为张文明支付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服饰、住宿以及日常消费等款项。2002年至2012年期间,张文明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索要住房三套,价值合计96.4086万元,非法收受人民币7.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明与被告人郁金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90万元,单独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10.8545万元,其中张文明索要数额合计为96.408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18-07-1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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