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起,男,汉族,1956年8月生,山东荣成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8月被开除党籍),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4.07-1975.11 山东省荣成县东山公社下乡知青;
1975.11-1978.11 山东省荣成县水产供销公司统计员;
1978.11-1980.07 烟台师专中文系(今鲁东大学文学院)学生;
1980.07-1985.12 山东省烟台地区建筑公司宣传干事、党办秘书、副主任、直属二队党支部书记;
1985.12-1989.02 山东省烟台地区建筑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
1989.02-1992.10 山东省烟台市建委副主任;
1992.10-1994.09 山东省烟台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4.09-1997.12 山东省莱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1997.12-2001.01 山东省烟台市委常委、莱州市委书记(其间:1997.08-1999.12,在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1.01-2002.12 山东省潍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2.12-2003.02 山东省潍坊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3.02-2006.09 山东省潍坊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其间:2000.09-2003.06,在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6.09-2007.03 山东省潍坊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7.03-2011.11 山东省潍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11.12-2012.03 山东省青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3-2017.02 山东省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7.02-2018.01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第七、八、九次党代会代表,中共山东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山东省人大代表(2021年5月终止)
人物事件
行政警告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2014年1月10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给予时任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副省级)行政警告处分。
违纪被查
2021年2月2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新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张新起辞去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新起的山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21年8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新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大肆从事营利活动;胆大妄为,毫无纪法底线,把公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新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新起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8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新起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新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新起,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新起利用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潍坊市委书记,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2年7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新起受贿一案。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新起利用担任中共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潍坊市委书记,中共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张新起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新起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新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新起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2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新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新起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新起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新起利用担任中共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潍坊市委书记,中共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张新起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