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男,汉族,1961年7月出生,安徽怀远人,东华大学化纤高分子专业毕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履历
1983年08月——1993年08月,任纺织工业部化纤司干部、综合处副处长;
1993年08月——2004年06月,历任中国纺织总会化纤产品开发中心副主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
2004年06月——2005年09月,任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5年09月——2007年12月,任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12月——2008年06月,任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8年06月——2019年04月,任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社会兼职
2017年9月,被聘为
东华大学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SCF学院)院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0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4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业务合作方安排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多次未经批准出境,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级单位检查时不如实报告相关事项;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多占住房,搞钱色交易,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张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和纪律意识淡漠,生活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解除合同;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19年7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199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杰利用担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19年7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受贿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杰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冻结、扣押款物,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庭上,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杰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北京市人大代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群众共计270余人到庭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房屋、美元、人民币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5万余元。张杰通过将涉案房屋出租、出售,违法所得收益共计人民币443.5万元。案发后,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已退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