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公债是国家运用其强制力向本国公民硬性摊派的公债。往往是在国家财政极度困难,国家机器等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包括直接强制公债和间接强制公债两种。按照每个承受者个人财产的多少强制分摊,为直接强制公债;强迫债权人用某种财物兑换公债,为间接强制公债。由于举债不问本国公民的意愿,并且难以做到公平负担,所以这种公债形式已基本上被现代国家摒弃。虽然强制公债也具有偿还性,但是它不能自由认购和转让,所以实质上它是税收的预征。正如马克思所说:“强制公债无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
根据公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是否自愿为标准,可将公债分为强制公债和
自由公债。
强制公债是指政府发行的规定有应募者范围及其最低承购额度的公债。强制公债的强制性接近于税收。不过,强制公债仍然具有有偿性,一旦债务期满,政府仍然需要还本付息,政府同强制公债的应募者的关系仍是债务和债权关系。而不是政府与
纳税人之间的那种无偿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