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
CCC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
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