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转股条款是发行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投资人将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条款。 目下,我国可转换债券部分品种在发行时就具有强制性转股条款,如南化转债、茂炼转债、丝绸转债。到期后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清偿本金,公司有权将转债强制转股。其他两个品种,机场转债、鞍钢转债虽然没有强制转股条,但设计了期间有条件赎回的规定。
在转债到期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者作为转股价格。但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百分之八十。
在转债到期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迫转换为公司股票。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安排,即以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奏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者作为转股价格。若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奏效的转股价格的80%,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作为实际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