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主要适用于强占、滥占国家、集体土地建房、租赁变卖房屋后的搬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由法院院长签发限期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的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强制搬迁。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根据法院通知到场协助执行;同时,也要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运至指定地点的财物,要通知交给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收。经过强制迁出的房屋或退出的土地,由法院交给强制执行申请人。该措施的进行全过程应记入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