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德院,官署名。清宣统三年(1911)四月与责任内阁同时设立。权限与内阁相与维系,以为制约,用备顾问。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顾问大臣三十二人,掌参预机密事务,并审议“洪疑大政”:参议十人, 掌纂拟章制。下置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掌日常行政事务。九月,袁世凯组阁时,该院任命院长一人,顾问大臣九人。清帝退位时裁撤。
宣统三年(1911年)5月,清廷在成立“皇族内阁”的同时,在北京设立该院。其“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用备顾问”。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另有
参议10人。下设秘书厅,有秘书长1人。有特定奏事章程3条:(1)奏事均由面奏或用片奏,不具正折;(2)所奏之事以特旨咨询事件为限;(3)所奏事件不登载官报。
陆润庠、
荣庆为第一任院长、副院长。后荣庆与
奕劻曾任第二、三任院长。不久,清廷灭亡,它实际未发生政治作用,1917年
张勋拥
溥仪复辟后,清室曾委任
徐世昌任院长、
康有为任副院长。徐世昌推脱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