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元稹《
同州刺史谢上表》:“若馀生未死,他时万一归还,不敢更望得见天颜。”
鲁迅《书信集·致台静农》:“凡有代价,均希陆续就近代付,然后一总归还。”
归还(Radd),伊斯兰教逊尼派继承法处分遗产的原则之一。阿拉伯语“拉德”的意译。该法规定,分割遗产(析产)时,应首先满足有优先顺序的份额继承人依法应得的份额,余额在第二顺序的父系继承人中间分配。由于份额继承人中多为女性亲属,所承遗产份额较小,余额有时为遗产的大部分,这部分遗产如无父系继承人继承,则应归还给份额继承人,按各自应得份额的比例分配,但遗偶(丈夫或妻子)无权参加余额的再分配。
马立克教法学派主张将余额收归国有。什叶派继承法实行
男女平等的继承原则,否认父系男性血亲的优先顺序和特权,故无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