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Reconciliation Of The Litigants) 双方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当事人和解包括审理过程中的和解与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前者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判决之前;后者发生在判决之后,执行完毕之前。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
自行和解。审理过程中的
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通常由
原告撤诉,经
人民法院同意后,结束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就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
和解,也即狭义的诉讼上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
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虽然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并且都是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但两者仍存在显著的区别。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
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