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姻
异性恋群体中的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又称互助婚姻或合作婚姻,是指为了实现某种以已婚为前提条件的特定目的而与另一人举行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即婚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实际上“夫妻”双方在身体上和人格上却保持独立。例如,一些人为了升迁、买房、办移民、从事地下工作而与他人结成形式婚姻,或者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组建家庭等,也属于形式婚姻(有关这种情况的形式婚姻,详见“同性恋群体的形式婚姻”义项)。
定义
形式婚姻(简称形婚),顾名思义,指只有表面形式而无实质内容的婚姻。指某些人为了实现某些以已婚为前提条件的特定目标(如求职、升迁、买房、办移民、减缓社会压力等)而与另一人通过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取得已婚身份,即婚姻只是达成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历史背景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婚姻就是家庭和一切社会关系的起点,是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重要形式之一。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关于婚姻的讨论从未间断。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婚姻是建构人类最小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基础,而且与人类自身密切相关。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是由被习俗所认可的一种习惯发展而来。这些习俗对男女两性的规定使得社会安然有序,社会关系由此得以建立。一对男女结合如果不具备习俗或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就不会被社会看作夫妻。由此看来,婚姻并不是两性随意的结合,婚姻的意义也不仅仅在于男女之间简单地发生性关系,而是为了得到社会的一种认可。否则,婚姻便丧失了其自身存在于世的价值与意义。
形式婚姻的目的便是为了取得这种认可。而取得这种认可的方式主要是婚姻仪式。其关键之处是其公开的透明度,即只要在社会面前有某种表示,不论简单还是繁琐,都可以称为开始一段婚姻关系的见证。
我国推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始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已有70余年历史。随着社会发展,婚姻关系和婚姻形式等一直在发生着变化。人们迫于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主流趋势而选择将形式婚姻作为一种满足社会期望和保护自己的工具,特别是同性恋群体和其他类型的性少数群体,在不违背社会传统观念的同时希望自己可以有自由的恋爱关系,所以往往会选择形式婚姻。形式婚姻实际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的一种冲击。
形式婚姻的常见类型
每个人对婚姻有不同的期望和要求,故形式婚姻可以有多种结合的方式,这里列举几种常见的类型:
是否领证
有的形婚者比较看重婚姻的法律形式,会通过登记和领证等方式来确定婚姻关系。而有的形婚者则认为这种结成合作婚姻的关系会对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产生影响,所以宁愿选择一些仪式性的公示方式,比如办酒席、假装同居等。绝大多数形婚者会选择登记和领证的方式来给自己、亲人以及社会一个交代。
是否居住在一起
大多形婚者会选择平时不在一起生活,只在某些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一同出现,比如过年回家或家中有事。有的形婚者则会像其他正常夫妻一样住在一起,但彼此会设定一些需要共同遵守的契约来保障自己和对方的生活不受干扰。
是否要孩子
部分形婚者的目的是生养后代,并将其作为自己的家庭责任。关于是否要孩子和如何生养等问题,双方会事先做好约定。
短暂的或持久的婚姻关系
短暂的婚姻关系主要出现于一些同性恋者当中。他们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诉外界自己是一个“正常人”。为了避免因为是同性恋而受人歧视和排斥,他们会选择进入一段短暂的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的成因
目前,关于形式婚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哪种原因,实质上都是迫于社会文化的压力或者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其中包括硬性的现行婚姻制度和软性的主流异性恋的霸权文化控制:
“孝道”所逼
在中国传统文化下,继承家族香火是一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不止是同性恋群体,包括异性恋群体,进入形式婚姻的主要原因是对父母等长辈的交代,扮演好一个“孝子”的角色。
享受社会福利
美国历史学家帕梅拉·哈格(Pamela Haag)表示,美国选择形式婚姻的人很大一部分是为了享受相比起单身时更多的社会福利,例如:可以享受工会雇员医疗保险,并且汽车保险费率将会下降;两人可以共同提交纳税申报单,以获得更大的回报;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人去世了,活着的人将得到另一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而不是所有这些钱自动归于联邦政府;诸如买房等重大投资的技术细节也将大为简化;在紧急情况下,双方可以为彼此做出重要决定6。
帕梅拉·哈格还认为:“在双方彼此信任和尊重的前提下,基于现实考虑的形式婚姻甚至可能比许多浪漫的婚姻更加稳定,因为这是一个理性的决定,而不是一个感性的决定。在同性婚姻也合法的国家中,你可以与任何一个愿意开放和适合建立长期的、受法律保护的、互惠互利的伙伴关系的人结成联盟,这可以让两个忠诚的朋友的生活更美好。”
中国也有许多为了获取公共政策带来的利益,或是规避公共政策造成的不利而为的形式婚姻。例如:甲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然而为了逃避税收,双方通谋,登记结婚,然后办理房产的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形就是为了逃避纳税而先结成形式结婚的行为。同样,与之对应的假离婚也能为婚姻当事人获得利益,比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之间通谋离婚,转移财产,但实际上并不解除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的“假离婚”。中国的住房限购政策也对个体购房行为提出了一定限制,一些以户籍为区分的限购政策加大了大城市新流入人口购房的成本和难度。部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体会通过和本地户籍居民结婚再经婚内过户的方式实际购得住房,一些城市出现了为买卖住房而闪婚闪离的滥用婚姻自由权的现象。
潜在后果
由于目前大多研究关注同性恋者进入形式婚姻的原因,故形婚造成的影响也大多针对于进入形婚的同性恋者群体,但这些影响对于其他类型的形婚也有参考意义:
造成形婚者自己的心理压抑和痛苦
选择形婚的人常活在欺骗他人的生活中,较难得到真正的安宁和幸福。且目前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还没有真正地引起我国社会的重视,秘密随时可能会被泄露出去。比如在逢年过节回家时需要举止亲密、表情自然。长此以往,会给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人情绪低落、萎靡憔悴。
在孩子问题上与家人发生冲突和矛盾
许多人选择形婚和家庭环境有一定关系。许多父母盼望着可以尽快抱上孙子或外孙,所以会对夫妻施加生育方面的压力。对女性而言,生一个孩子意味着耗费很大的精力,并且可能会面临种种危险。而且,在这种无性无爱的形式婚姻中,女性更加不愿意生孩子;即使生了孩子,也会遇到如何抚养孩子的问题。抚养孩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极大地无私付出,并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他们希望和自己真正的爱人一起生活,而这往往会造成抚养上的敷衍搪塞,甚至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进而造成无以挽回的伤害。
在经济、家务等问题上与配偶发生矛盾和冲突
中国社会“男主外,女主内”“夫唱妇随”的传统观念至今仍然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对有感情基础的夫妻而言,双方会因为爱而愿意承担家务,且协商也比较容易。但对进入形婚的“夫妻”来说,双方都会觉得自己没有义务做这些事情。女方会认为:我们只是形式上的夫妻,我有自己的生活,没有理由做家务;而男方或许会认为:既然我们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女方就应该承担家务。在处理婆媳关系、翁婿关系上,由于夫妻双方只是把婚姻当作一种工具,而没有抱着真正了解和悦纳对方父母的想法,故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也很大。在经济问题上,房子写谁的名字、谁买车谁用车等问题上,夫妻双方也常常产生矛盾。
形式婚姻中的法律协商
财产协议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背景下,如果没有婚前或者婚内协议,婚变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为没有感情的纠葛,我们建议形婚人士在婚前可以将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梳理并约定归属和分配原则。这样,未来即使发生财产分歧,也能从法律上进行相应的确认。
在婚前协议的撰写上,要对婚前的不动产、车辆、股权、其他动产进行梳理,然后确认归属原则,即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除此以外,对婚后的财产也要进行梳理约定,要将债权债务等问题考虑在内。对于双方父母给予的彩礼嫁妆、置办婚姻的花费等依照风俗习惯产生的收支,最好也能够友好协商。
子女养育
对于有生育抚养子女意愿的形婚夫妻来说,目前普遍的做法有两种,形婚夫妻自己生育以及借助人工辅助方式生育。需要明确的是,代孕在我国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行为。这里所指的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主要是指使用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
因为一般的形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如果形婚夫妻一致决定生育子女,建议对孩子的抚养开支、支付比例进行书面约定,将约定作为婚内协议的补充条款或者附件。但是,约定单方抚养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根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原则,如果是通过人工辅助进行生育,必须是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如果夫妻一方违背对方意愿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该子女与不知情方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女方隐瞒男方秘密生下“试管婴儿”的,男方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其他约定内容
除了对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以外,倘若发生身故风险,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将会获得另一方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因为考虑到形婚订立基础的特殊性,若财产所有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同性恋人或者父母,提前订立遗嘱也不失为一种财产安排。
在《民法典》落实意定监护制度以后,形婚夫妻有了更多的选择。夫妻可以选择各自的同性伴侣或者亲近朋友来以书面形式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也为形婚夫妻之间形式大于实质的婚姻找到了新的出路。
除了能够进行约定的条款,关于人身关系的内容无法进行约定,如:进行夫妻生活、对方不能“出轨”等,即使约定了,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相关研究
形式结婚的法律效力
假结婚又称为通谋虚伪的结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而登记结婚。一般在这种婚姻当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往往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即约定在目的达成后便离婚。通常情况下,在结婚双方有共同意愿,并合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假结婚是有法律效力的。
山东大学学者从法律效力角度对形式婚姻进行了阐述。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是有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同学术观点对此的解释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
“意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通谋虚伪表示应当适用于虚假婚姻,也就是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婚姻行为认定是无效的。而这种“无效”在对虚假婚姻所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要加以区分。与之相对,有学者认为“意思主义”观点虽然尊重了当事人,但对婚姻登记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了直接的损害。
持“表示主义”的观点认为,虚假婚姻不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因为在中国,只要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民政部工作人员对该民事主体履行了合格的审查义务,那么就认为婚姻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这种观点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在保障了公示效力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与“意思主义”一样,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当虚假婚姻背后的特殊目的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违背了道德规范,那么婚姻制度就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而沦为了当事人获取利益的工具。
该学者认为出现虚假婚姻的主要原因归结于人,是人们追求利益的目的使得假结婚的比例上升。但2017的中国政务舆情监测评论认为,当这种为了突破政策限制而获取灰色利益的“假结婚”成为一阵风气蔓延开来时,需要反思的不仅仅只是这些投机取巧的人,反而是政策与制度本身。虽然假结婚反映了部分人婚姻观念的“功利化”倾向和道德伦理的沦丧,但也必须反思政策设计是否科学严谨,党政部门也需要尽快建立健全虚假婚姻识别防范和相关惩戒机制。同年6月份的《经济参考报》也指出虚假婚姻折射出了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暴露了许多制度漏洞。
移民与形式婚姻
国外近年来关于形式婚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移民法律与形式婚姻的关系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在2015年指出,限制家庭移民政策在各成员国中是一个显著的趋势。2012年时,加拿大就对担保配偶实行有条件的永久居留制进行改革,其认为这是遏制虚假婚姻等的必要措施。
来自阿姆斯特丹内梅亨大学移民法中心的学者则从欧洲法的角度探讨了何种形式的控制是合理的,以及国家的做法是否符合欧洲法和基本权利的问题。她发现“形式婚姻”的定义超出了欧洲法律的允许范围;对某些国籍、族裔群体、性别的审查可能构成歧视。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审查形式婚姻的相关手册,以指导对于伴侣双方的访谈、调查问卷、背景调查等,例如“你认识你的伴侣多久了?(具体到年月日)”。然而,委员会并没有深入研究这些调查技术是否会侵犯人的尊严与人格。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在许多现实案例中,形式婚姻往往使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会影响个体的心理状态。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角度进行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婚姻侵害角度进行了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保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婚姻关系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角度对形式婚姻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缔结婚姻的条件等角度强调了婚姻的自由和法律效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角度强调了男女在婚姻中是自由平等的,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二、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三、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四、本盟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
《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建议》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f)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g)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婚姻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需要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
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典型案例
异地“夫妻”在自己的城市继续做“单身贵族”
出生于1986年的金雁对记者说:“我不是女同,只是不想结婚而已,因为我真的不需要男人。”2008年,金雁大学毕业后远离家乡,到深圳开了一家云吞店。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迄今已经开了5家连锁店,生意做得红红火火。经人介绍也谈过几次恋爱,但都以分手告终。金雁从来不觉得寂寞孤单,因为有猫相伴。她很享受这种一人一猫简单又快乐的单身生活。
然而,金雁的父母一直催她结婚,也经常去各个公园的相亲角。因为怕邻居笑话,他们甚至不愿意和邻居聊天。2019年5月,金雁母亲忽然给她打来电话,说老伴生命垂危。金雁连夜赶回家乡,却发现父母是编了个理由骗她回去相亲。
半年之后,金雁和“男友”阿安回家乡举行了婚礼。金雁的父母如释重负,却不知道女儿和女婿的婚姻是形婚。阿安是金雁的多年好友,有过一段伤心的情史,由此开始恐惧发生亲密行为,并且成为一个不婚主义者。金雁向阿安提出形婚的想法后,同样承受父母催婚之苦的他当即答应了。两个人约定:婚后依旧在各自的城市生活,逢年过节一起回去看望双方父母,互相配合,演好“儿媳”和“女婿”的角色。如果父母催生孩子,就领养一个,抚养费双方各出一半。
金雁告诉记者,像她和阿安这样的形婚族还有很多。随后,记者加入了一个800人的不婚族QQ群,发现群里至少有200人因父母催婚而被迫形婚,他们都打着异地夫妻的名义,在自己的城市里继续做“单身贵族”。
未婚妈妈为申领生育保险促生“形婚中介”产业
李莉是一位未婚妈妈,在上海一家大公司担任企划总监。2016年7月,40 岁的她和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并决定生下孩子。
但产假结束后,李莉去社保申领生育保险并补办准生证时双双被拒,李莉返回街道补办准生证又被拒,无奈的她分别把社保和街道告上了法庭。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可官司打了两年,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后来她被网友拉进一个700多人的未婚妈妈QQ群里。群里的未婚妈妈来自全国各地,大多数人都是意外怀孕生子,无法领到生育保险金。有些人为了生计,在产假期间还要去摆夜摊赚钱。为了拿到这笔补贴,群里很多未婚妈妈都形婚过或者正准备形婚。
群里还有人提供“形婚中介”的服务,全套包括找配合对象、签署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三方债务免责、陪双方去领结婚证、申领完生育保险金、再确保双方干干净净离婚。这意味着,这些妈妈们付1万块的服务费,就能拿到8万元的生育保险金。
采访中,李莉说:“未婚妈妈这一人生选择,让我们受到诸多道德上的羞辱、政策上的惩罚和经济上的困苦。如果不是情非得已,群里的未婚妈妈们不会走进形婚中介机构的灰色交易市场,也不会违背内心弄虚作假......”
思索再三,李莉还是放弃了形婚的打算,继续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发放自己的生育保险金。2019年11月26日,李莉收到了上海高院的听证通知书,她和被告前往高院进行了庭前听证。目前,李莉还在等待裁定结果。
在李莉看来,维权不再是为了自己,更重要的是为未婚妈妈群体主张公平。如果自己的坚持到底,能推进司法部门对生育政策的完善和修订,能让未婚妈妈不需要通过形婚便可享有和已婚妈妈同等的生育待遇,那自己就是在做公益。在这期间,李莉还认识了很多优秀的未婚妈妈,大家经常聚到一起聊天,既是疏解压力的渠道,也能增强彼此的信心。我一开始感觉是一个人在战斗,如今发现自己的战友越来越多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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