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规范是指先于任何个体作家的经验、客观存在于个体作家的主观意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抽象性的形式。
它与作为具体作品外观的。形式。含义有别,包括下列层面:艺术语汇法则,艺术种类法则、艺术表现原则。这三者密切相关,同时又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完整的艺术形式规范系统。每一种形式规范都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美学原则。例如推理小说的最起码的规范就是强化推理的歧途掩盖推理的正途,层层强化悬念的危机感,这种规范的功能便是引起读者心理上期待的逐步紧张。不遵循这种规范就不能发挥这种形式所特有的功能;就意味着从艺术形式的较高层次倒退到生活形式的较低层次。形式规范有消极功能和积极功能两个方面。其消极功能就是形式对生活的限制,它使生活屈从于它的美学规范。其积极功能表现在使规范本身日益精致、丰富,通过艺术技巧争取自由的表现力以概括更广更深的生活,同时它促进新的形式规范的产生但形式规范过分繁琐、僵化,往往使形式本身不可避免地走向没落。“八病”形式规范被唐代律诗所取代。文学形式审美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有机统一和多样统一。文学形式要成为一种成熟的形式,它的审美规范的统一功能必须占一定的优势,这种优势能保证生活上升为特殊形象,具备特殊的艺术性。但统一性扼杀了灵活性,形式就变得僵化;就可能脱离生活走向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