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诉权
法学术语
形成诉权,又称为间接形成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形成诉权(间接形成权),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
术语介绍
包括:
(一)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民法总则》第147-151条、《合同法》第52条);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017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民法总则》已将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并入到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新的《民法总则》生效后可撤销后,将只有3类)。
(二)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婚姻法》第39条);
(四)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
(五)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
(六)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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