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征信市场实行“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道路。根据2003年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2003年11月,人民银行据此在总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继后在分支行相应设立了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人民银行之所以要管理信用评级业,一是为了防止出现资信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竞争,造成信用评级结果不实而引起投资人的损失以及进而诱发的金融风险;二是为了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滥用,因为资信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掌握着发债企业的商业秘密;三是为了防止损害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