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基本建设需要征收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征用林地后其所有权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对林地应当采取尽量不征或少征的原则。必须征用林地的,按照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补偿实际损失。
行政征用应当给予补偿。关于行政征用补偿,在理论上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特别牺牲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该学说认为:“国家原有使人民负担义务之权力,人民有服从其命令之义务,唯如非加于一般之负担,而仅使特定人受特别牺牲时,自应予补偿,俾合于正义公平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