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
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金。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
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