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
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隋增至八人。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律博士教授法律,保管法令,使律学立于官府,使研究后继有人。清代律学家
沈家本评论说,“上自曹魏,下迄赵宋,盖越千余年,此律学之所以不绝于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