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博士,官名。沿“律博士”。唐朝国子监置律学,初设博士一员,后增至三员,从八品下,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
沿革
官名。①沿“律博士”。②唐朝国子监置律学,初设博士一员,后增至三员,从八品下,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格式法例; 高宗显庆三年(658)废学,以其隶大理寺,龙朔二年(662)复置学,再隶国子监。北宋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二员,从八品,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职责
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格式法例。
品级
从八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