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男,汉族,1960年6月生,湖北当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天津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7.08——1979.09,河南省鹤壁市石林公社下乡;
1979.09——1981.07,鹤壁师范学校中文专业学习;
1981.07——1985.04,河南省鹤壁市教育局干事、团委副书记;
1985.04——1987.06,河南省鹤壁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副科级组织员(其间:1982.08——1985.08,在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7.06——1988.05,河南省鹤壁市委组织部青干科副科长;
1988.05——1988.09,共青团河南省鹤壁市委副书记;
1988.09——1992.11,共青团河南省鹤壁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2.11——1993.03,河南省淇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93.03——1994.04,河南省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1992.02——1993.12,在天津大学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学习);
1994.04——1996.03,河南省淇县县委书记;
1996.03——1997.11,河南省鹤壁市委常委、淇县县委书记;
1997.11——2000.01,河南省鹤壁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0.01——2001.03,河南省鹤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1.03——2003.12,河南省安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间:2002.09——2002.12,在河南省委党校第25期市厅班学习);
2003.12——2006.12,河南省周口市委副书记(其间:2005.09——2005.11,在河南省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河南大学分部第2期省辖市厅级党政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2——2007.03,河南省周口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7.03——2011.12,河南省周口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12——2015.03,河南省周口市委书记;
2015.03——2015.04,河南省周口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5.04——2017.01,河南省周口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01——2017.02,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周口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02——2017.06,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周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06——2019.09,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党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2019年10月终止),河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第九届、第十届河南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8月2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河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徐光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辞去代表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河南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徐光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0年2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沉迷于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长期无偿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同不法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职务调整晋升、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交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徐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利用担任中共周口市委副书记、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9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受贿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担任中共周口市委副书记,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5.2794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光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1年1月11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徐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徐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担任中共周口市委副书记、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周口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265.2794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光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