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徐州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指导下,推动我市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起草我市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联系协调驻徐金融机构,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规范发展全市上市公司。推进全市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四)按权限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按权限负责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全市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分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安全、信息化、财务会计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县(市)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银行保险处。承担驻徐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同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市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负责淮海经济区区域金融交流合作和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具体工作。
(三)资本市场处(行政审批处)。承担驻徐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承担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推动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立全市直接融资发展协作机制;组织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协同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四)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五)地方金融监管二处。承担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六)金融稳定处。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驻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办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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