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徐文荣,男,汉族,1961年6月生,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人物经历
1997年11月,任中国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长;
1999年12月—2002年12月,任中国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2年12月—2004年01月,任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4年01月—2011年06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其间兼任集团公司发展研究部主任、中油国际工程公司董事长等职;
2011年06月—2015年12月,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其间兼任总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校校长、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等职;
2016年01月—2016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16年12月—2020年10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20年12月—2023年02月,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期间:2021年01月受国务院国资委聘任,任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人物事件
辞去职务
2023年5月17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因年龄原因,徐文荣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违纪被查
2023年6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1月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文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官迷心窍、权欲熏心,热衷政治投机,为谋求职务晋升结交政治骗子,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安排亲属在国有参股企业挂名领薪;毫无纪法底线,擅权妄为,靠石油吃石油,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安排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文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文荣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文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4年4月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文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徐文荣,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文荣利用担任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长兼国际勘探部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6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受贿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文荣利用担任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长兼国际勘探部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29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徐文荣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文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徐文荣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24年9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文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徐文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文荣利用担任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长兼国际勘探部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29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文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徐文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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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经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