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区域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基本概况
徐汇区审计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
机构职能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本区国家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本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本区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6、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授权的有关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本区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程序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协助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纪律
(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3)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a、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姻关系的;
b、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c、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4)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地理位置
地址:漕溪北路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