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基本上沿用资本主义德国的民事法规。1960年制定的第一部新民法典,仍保留着若干旧法条文。1975年6月19日通过,并于1976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经过对1960年的第一部民法典进行重大修改而成的。法典共7编,480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财产和个人财产、有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契约,为居住和休养的目的使用地产和建筑物、保护生命、健康及财产免受损害,继承法,关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规定等。
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通过,
197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与
资产阶级传统的
民法典和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比较,在对象、结构和具体规定上都有较大区别,是民事立法中一种新的尝试。《民法典》明定其宗旨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社会保障,使公民能在
经济上有保障的条件下安排自己的生活;调整的是公民之间和公民与
社会主义企业之间为满足公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而订立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企业之间涉及
国民经济和
物质生产及计划管理的法律关系另由
经济法调整,不列入本法典。《民法典》分7篇,共480条。内容除序言外,分别为:社会主义民法原则;社会主义财产与个人财产;有关物质与
文化生活的契约;小块
土地用益权;
生命、健康和
财产的损害赔偿;继承;某些特定种类的民事关系。法典的大量条文用于规定住房租赁、消费品买卖、服务、
储蓄和
保险等公民与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详细规定公民为居住、休息而使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小块土地所产生的
法律关系。对住房迫迁、
商品保用期和居民参与商店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典承认个人
财产继承权,并赋予
非婚生子女以同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