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德阳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承担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等责任,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承担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承担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指导局直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负责文秘事务、政务信息、督查、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统计、机要管理、红盾网管理、信息管理和综合性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及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宣传工作,拟写政务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
2.人事教育科
组织管理本系统及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评比表彰及创先争优活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计划财务科
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管理本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编制本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监督、审计、检查本系统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物资装备、票据、罚没暂扣财物等管理工作;参与对机关(含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旌阳区局)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
4.法制科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调研、协办工作;负责本局受理案件的核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局的民事诉讼;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拟定法制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5.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协助党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研究、制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
6.机关党委
协助局党组负责市局机关、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及旌阳区工商局的党建工作;组织抓好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市局机关、区(分)局各级基层党组织积极带领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市局机关和指导区(分)局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围绕市局中心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党的活动;完成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下达的党建工作任务。
7.市场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交易规则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负责各类市场的登记管理和全市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开办、交易和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获得荣誉
2005年10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一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