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
法律语
法律语。法官心证。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事实形成过程中各种影响法官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如常识、经验、演绎、推理等,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画龙点睛之用。
引证解释
xīn zhènɡ
心证:
佛教语。谓自心印证。 唐 皎然 《送清凉上人》诗:“花空觉性了,月静知心证。”
法律语。又称自由心证(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所以只有中国香港适用此制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09:28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