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原则
美国行政审讯中行政法官如果有法律偏见就必须回避的原则例外
必需原则是美国行政审讯中行政法官如果有法律偏见就必须回避的原则例外。出于案件本身的需要,回避原则不得使行政机关内唯一有审讯权的行政法庭归于回避。这时,防止偏见的规则必须让位于必需的需要,个人权利应让位于行政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
即使行政法庭的成员有偏见应当回避,他们也应继续审讯。必需原则既适用于独任制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委员制行政机关。必需原则迫使个人接受有偏见的裁判官的审判,所以这一原则的适用应受严格的限制。如果这种偏见将会影响该法庭中的所有案件,就不能适用必需原则。法院对行政机关根据必需的原则所作的裁决的审査范围可以比其他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的审查范围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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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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