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是服
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
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
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
合同兵或
士官。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
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退役
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区分
义务兵与志愿兵有什么不同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军士。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相关规定
《兵役法》的相关规定
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
第十九条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相关规定
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志愿兵条件这样规定: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199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改为“士官”。这样规定: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10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我国军衔
1988式志愿兵军衔
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即士官的军衔规定为军士长、专业军士,这是两个类别的相并列的军衔。
1993式志愿兵军衔
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规定,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皆分为一至四级,既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1999式士官军衔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士官由低到高分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其中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为高级士官。
2009式士官军衔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取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2010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则从军事法律的高度确认了2009年对士官的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