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役制,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的制度。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一种方式。
制度介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工农群众、革命知识分子、起义士兵和其他爱国分子的政治热情,使他们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并不计报酬,长期服役。他们及其家属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受到革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和尊重。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夺取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
历史沿革
1955年7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
义务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从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取,留在部队继续服役。
1984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2年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改为志愿兵(又称士官)。志愿兵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最高年限,初级、中级士官分别为6年、8年,高级士官可达14年以上。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还可以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12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满12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周岁的,作退休安置。这一制度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英、美等国把所实行的募兵制也称志愿兵役制。平时由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与军方签订合同,在军队服役。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