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思南县志愿团体
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组成的人员:凡是有奉献爱心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思南县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思南县民政局。 在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充分发扬志愿者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爱国主义感染和德育的熏陶。 本协会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身的条件,开展扶贫济困、助老扶残、助学、赈灾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协会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款、捐物,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联合性地方组织,由热心公益事业、服务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思南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思南县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思南县城南菜市场船厂新宿舍
第七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28000元。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 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协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志愿者为有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二)收集志愿者和被服务者的各种信息,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三)面向全县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提供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四)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五)和团县委志愿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落实上级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要求;
(六)召开有关志愿者和志愿者工作的联谊会,各类活动等。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志愿者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4)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吃苦耐劳和持之以恒;
(5)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6)具有一定的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7)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足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好的服务;
(8)善于学习,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9)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必要时提交所在单位对本人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情况的说明;
(2)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5)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联谊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月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3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收费管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加入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会员。第三条 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单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100元,如会员主动提出愿意多缴,可以多收,但一般不超过10000元。如果会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提出书面申请或由两名以上其他会员提议,经秘书处核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数变化,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可做相应调整。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从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临时聘用人员和补助费等开支。不得用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会费开支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费收支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组织荣誉
2021年10月,荣获“2018-2020年度贵州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称号。
管理团队
会长
冷雪刚,1971年出生于贵州思南,现任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
副会长
魏毅,男,1996年出生于贵州思南 ,思南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创始人,现任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
副会长
张羽冲,男,土家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贵州思南,现任思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2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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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