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拟订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财政投资和以区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应诉和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在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负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监督管理其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部门工作的建议、议案和提案。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区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信访、文件档案和印章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2.负责机关人事、财务、党建、精神文明、效能、工会、后勤及接待等工作,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并安排协调特约审计员业务活动。
3.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审计统计工作。
4.负责局务会、审理会、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和记录,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应诉和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5.开展审计信息工作和审计科研工作,办理审计宣传、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推广网络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6.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
7.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审计科
1.组织审计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审计区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组织审计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组织审计区级财政投资和以区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5.组织审计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7.组织审计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0.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1.组织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的事项。
12.负责实施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
13.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对区委、区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等交办、转办以及区审计局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分流、查证和反馈。
现任领导
局长:翁清炎
三级调研员:叶亚花
办公地址